柘荣县博物馆藏品征集实施细则

栏目: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26

第一条  为规范博物馆馆藏品征集工作,优化博物馆藏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和《国家文物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的通知》(文物博发【2021】21号)等相关规定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藏品征集,是指国有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根据本馆宗旨、定位、发展方向,通过购买、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藏品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博物馆应建立和不断完善藏品征集管理制度,明确征集范围、方式、条件,进行公开征集;设立征集工作小组,拟订藏品征集年度计划,规范有序开展征集工作。不得征集来源不合法或来源不明的藏品,征集活动不得有违博物馆职业道德。

第四条  藏品征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集体决策原则,并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涉及确定征集意向、定价、决策实施等环节,由馆务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并遵循利益相关方回避原则。

第五条  博物馆通过购买方式征集藏品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征集调查。征集工作小组应多渠道寻找征集线索,对拟征集物的真实性、来源合法性、是否符合征集方向进行初审,提出拟征集物清单。

(二)专家鉴定。征集工作小组根据拟征集物类别。批量或大额征集应组织不少于3名相应研究方向的专家,对拟征集物的真伪,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流传经历,估价(独立或集体给出)等进行鉴定,出具专家个人或专家组鉴定意见。对真伪鉴定实行“一票否决”。零星或小额(总额在2万元以下)的征集由征集小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集体评估和价格谈判议定。

(三)估价建议。征集工作小组根据专家估价的平均值,参考本馆征集同类藏品价格、国有文物商店出售类似物品价格、文物拍卖公司拍卖类似标的成交价格,形成拟征集物估价建议。估价建议应严格保密。形成的估价建议价格较高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估价建议。

(四)价格谈判或协商。征集工作小组、财务部门共同组成不少于3人的谈判或协商小组,以估价建议额为上限,与拟征集物所有者进行价格商谈。对于多个所有者能提供的拟征集物,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分别与多个所有者谈判后确定征集意向;对于只能由唯一所有者提供的拟征集物,由双方进行价格协商,达成一致后确定征集意向;如价格超出估价上限,则中止征集。谈判或协商中应做好会议记录、文件签字。

(五)征集实施。博物馆召开馆务会议,对谈判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审议,形成征集决策意见。如确定征集,则由征集工作小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征集程序。征集双方应签订征集合同,明确征集物的名称、数量、价款、税费、交付期限及方式、权责约定等。凡有偿征集的,应要求被征集方开具发票、收据等有效凭证。

(六)支付验收。财务部门根据征集工作小组提交的合同、发票、征集物清单等征集凭证,办理支付手续。征集工作小组会同财务、保管部门共同办理验收、移交和入库等手续。

(七)登记入账。财务部门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要求,于征集程序完成后,根据购买价格及时登记入账,确保不重不漏。

(八)建档备案。保管部门应于征集物入馆验收后尽快完成藏品编目、建档工作,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文物档案,并依法备案。征集工作小组应将征集过程所有原始资料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九)监督检查。批量或大额征集工作,必要时应邀请主管局领导或纪检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并随时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



柘荣县博物馆

202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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