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阵地。为了促进我县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扩大博物馆对社会文化进步的推动作用,依据《博物馆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特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条 博物馆名称:柘荣县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
第二条 本馆地址:柘荣县柳城南路6号
第三条 本馆宗旨:保护和弘扬祖国优秀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科普教育,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
第四条 本馆性质:国有公益文化事业单位股级机构
第五条 本馆上级主管部门:柘荣县文体和旅游局
第六条 本馆开办资金:由县级财政投入;
第七条 本馆干部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及日常事业经费开支由县级财政列入预算,并视本县财力逐年增加预算;
第八条 本馆是国家核定实行免费开放服务的国有县级博物馆,组织开展与免费开放服务相关的活动、藏品征集和配备安防及消防设施等,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不足部分申请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解决
第九条 本馆馆舍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县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投入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如有困难,可以依照相关程序申请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解决,以及发动社会各界捐资支持。
第十条 本馆藏品的所有权及使用权的权属
1、本馆藏品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
2、本馆藏品保管权和使用权属于本馆,任何组织和部门需要调用或借用本馆藏品,应事先征得本馆集体研究同意并依法履行报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本馆藏品的收藏来源
1、向民间和有关组织机构征集收购;
2、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考古调查采集;
3、从国有博物馆和相关文化事业机构及有关部门调拨;
4、依法接收本县政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和收缴的所有文物;
5、接受海内外有关组织机构和社会各界人士捐赠。
第十二条 本馆藏品的利用方式和研究方法
1、在确保藏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开展藏品陈列展示和宣传活动,尽可能使馆藏文物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作用;
2、在确保藏品安全的前提下,对藏品进行深入研究和发表相关学术论文,普及科学知识,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和不断完善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本馆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的人员安全、藏品安全和公共设施的安全。
第十三条 本馆对社会实行免费开放服务的项目
1、积极创造条件,利用本馆藏品资源,搞好固定陈列展览;
2、组织开展与省、市博物馆和兄弟县(市)博物馆开展资源共享等形式的馆际交流活动,并做好各类临时展陈活动;
3、组织开展本县历史名人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及宣传活动;
4、组织开展对台和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本馆在条件成熟时应积极开发利用藏品衍生产品,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争取有所营利以弥补博物馆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的不足。
第十五条 本馆馆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本馆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方式是由县委宣传部和县文化体育局按照国家有关干部管理制度进行考核任命。
第十七条 本馆的财务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管理制度,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保障本馆各项工作能够顺利运转。
第十八条 本馆工资分配原则,按照我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工资分配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馆劳动用工制度,按照我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管理制度执行。
如遇国家政策性要求等特殊情况需要本馆撤销或撤并时,本馆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本馆人员安置和国有资产妥善处置等相关事宜。
如有必要时,本章程将依照国家文物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和参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修改。
本章程向县文体和旅游局、县编办及相关部门或机构备案。
柘荣县博物馆
2020年12月28日